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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臺北市溪山實驗國小學校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發布日期 2020/8/18
發布單位 教務組
點閱次數 1417
詳細內容

  

臺北市溪山實驗國小學校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9.02.03提案

109.02.26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四、借用

(一)使用者分為常態性借用者(每週固定時間於含三次以上者為長期使用者),以下略稱:常態借用者;以及臨時性借用者(每週固定時間於三次以下,每週於不固定時間使用),以下略稱:臨時借用者。

1.          常態借用者,借用優先順序為:一、班級課務需求使用,協助教學活動者;二、社團活動需求使用;三、抽離式課程需求使用,以協助教學活動者。上述之使用者須至管理者處先行進行借用登記,登記內容包含課務名稱與借用數量及機型,由管理者協助將借用時間登錄至網路平台之課間時間課表,並供其他使用者參閱。

2.          臨時性借用者,每次借用須至管理者處先行提寫借用申請書,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

3.          登記時間原則以課務時間為準,惟考量到課堂操作後教師須將資料蒐集、傳輸、編輯等事務,得視有無借用者而延後歸還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借用人繳回教育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教育載具之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4.          常態借用者,於登記時間內擁有登記數量及機型之優先借用權,臨時借用者若借用時間與常態借用者時間相互衝突,臨時借用者需與常態借用者協調,並將協調結果(最終所借用數量)至管理者處填寫借用申請書。

(二)除常態借用者於申請時間借用無須提前告知外,臨時借用學校教育載具者,應於半日前於管理者處填寫申請書以利調配數量。借用者需應以當日歸還為原則,倘若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應提具理由向校方專案申請,期限應以學期末歸還為原則。若單月逾兩次以上違反借用規則者,管理者得視情況不予借出。

(三)借用學校教育載具應確實於申請書填列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保管)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四)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五、使用與保管

(一)教育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使用教育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三)   教育載具應置於學校充電車(櫃)等指定地點進行充電,非經學校及教師同意,不得使用教室或校園內其他電源。

(四)借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六)倘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七)教育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若於借用期間有違前述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

(八)借用學校教育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教育載具資格。

(九)學校教育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車(櫃)及班級內附鎖學生個人置物櫃;長假期間教育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六、教育載具使用應以國小三年級以上學生為實施對象,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3010原則(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七、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規範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倘致生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八、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教育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教育載具。

九、本規範經教師集會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管理人:      教務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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